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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王家井镇****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T*****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深州市**村北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冀T*****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王家井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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