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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11993********,汉族,专科文化,系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村**庄**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十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4日0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新石南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送达回证、鉴定意见告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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