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巷**号,住本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33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正无路与金五路交叉南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检查,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8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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