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淮河道交口被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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