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深州市**镇**村人,现住深州市**小区**-**-**,务工。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K****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由南向北至高架桥,见前进街与大庆路交叉口有交警执勤查酒驾,后掉头逆行到和平路,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云街时被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深州市**小区**-**-**,联系电话:1513183****;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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