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4********,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赤城县**村**路**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G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城县振兴南路供电分公司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同日22时30分至赤城县中医院对其抽血取证,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 帅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村**路**号,联系电话1513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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