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胡同**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辛集市田家庄村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源东街路口北侧(田家庄线与田家庄村交叉口)与相对方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27mg/100ml。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士学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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