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乡***村**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无证驾驶被隆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沿***乡***村路段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5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翁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7、查获经过;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9、认罪认罚具结书;10、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宏伟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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