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黄骅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3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行驶至中捷新海路与长兴大街交叉口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述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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