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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4********,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南阳铁路工务段职工,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火车站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在南阳市仲景路燕湖小区吃饭饮酒后,驾驶豫R6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光武路与仲景路交叉口西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党员及工作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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