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卢氏县**路,行至卢氏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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