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无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杞县葛岗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86mg\100ml,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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