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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324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于2013年11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峡县某某项目部出发,行驶至淅川县毛堂乡钒矿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3.证人绳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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