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9********,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中专毕业,群众,无业。身份证住址登封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登封市**路与**路北100米路西**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赛利特牌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书院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书院河路与魁星街交叉口附近时,被群众举报后由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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