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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4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通某某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行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刘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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