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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26日被通许县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通许县邸阁乡高庄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邸阁乡至练城乡公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刘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冠军

代检察员:田昀蒙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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