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1月7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该号牌系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健康路与雪枫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刘**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0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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