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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县**镇**村**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4日被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金东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度酒吧准备驶往武义县履坦镇暂住地,途经金东区海棠东路十八里黄牛馆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带其抽血检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行车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

    2.电子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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