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金格四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D*****号小型轿车。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管,其余两份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2020年2月1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76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0年2月20日,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28日,刘某某和李某某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且按照协议赔偿修车款7000元,李多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多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