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曾因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刘某某犯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深圳市丹平快速、水官高速、横坪快速路行驶至坪山区碧岭街道碧沙北路同富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6.44mg/100ml。另刘某某被交警部门查获后,冒用其堂兄弟刘某姓名、驾驶证,企图逃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病历材料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轨迹查询结果、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014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硕扬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