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6****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公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