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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6********,中专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楼,暂住本市龙华区**路**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4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P****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龙华区**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公交站台路段时,将车停在公交站台后在主驾驶位上睡着。执勤的巡警于凌晨2时17分许发现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路**道**栋**房,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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