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段**小区**号楼**室,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BJ****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表、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车轨迹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村**号**,联系电话1369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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