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无业。2015年10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行政处罚。2016年3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17的白色奥迪小型越野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金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一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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