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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9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径云梦县**乡**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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