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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7 日19 时20 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牌两轮摩托车从仙桃市**镇**酒店驶往**镇加油站,当其行驶至仙桃市**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8.08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少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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