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天门市**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仙公路张洪线中国电信公司门前地段与同向行驶赵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仙北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谢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天门市**园**宿舍,联系方式:1823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