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苏某某在自己经营 的“**”店内吃午饭,刘某某饮用散装白酒二两、雪花牌啤酒一罐。13时许,刘某某独自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准备前往**路**酒店附近拿东西,当行驶至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拦住检查,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7月2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贯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现场方位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号家中,电话158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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