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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黄州区新港二路学生街“**KTV”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租住于湖北省黄州**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朋友石某某共三人在黄州区新港二路学生街“**KTV”里面唱歌并喝了些许啤酒,11月30日0时51分许,刘某甲驾驶鄂A****2白色风神牌小车行驶到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遇交警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分别为125mg/100ml、97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13mg/10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某乙行驶证复印件,刘某甲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州区新港二路学生街珠宝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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