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小区**栋**房。2020年6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轿车从冷水江市**开发区其家里到冷水江市第一中学接其小女儿放学回家,到达学校门口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邀请其到冷水江市城区沿江路冷水江市水利局附近的一个夜宵摊吃夜宵。于是,刘某某驾车去吃夜宵,喝了一瓶125ml约2.5两的“歪脖子”郎酒。约半小时吃完夜宵后,刘某某驾车返回冷水江市第一中学附近接上其女儿,沿外环线驶往冷水江火车东站方向,途径金竹西路集中加油站地段时,被交警拦住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170.2mg/100ml,后被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87mg/100ml。

2020年8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