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9********,汉族,文盲,双牌县**学校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镇**村**组**号,住双牌县**镇中心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回家,沿双牌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以西5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4.47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铁平
检察员:谢芳
2020年12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双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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