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组**号,住安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化县梅城镇茅田铺村往该镇镇区方向行驶,至G207线2433公里800米处,撞倒了前方同向临时停车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喻某乙及乘客喻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赔偿受害人喻某丙12399元及喻某乙的医疗费用。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喻某甲、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喻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步两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华彪

二O二O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于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82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