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驴庄”吃中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灰山港镇金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港坳南货”商店。因将车辆停放在商店门口,商店老板邓某某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报警。

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线索移交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图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