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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号**号。2008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8月26日假释。2016年9月13日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18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2020年3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邵阳市建设南路聚泰华府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乙醇含量为8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舒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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