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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55********,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万楼景区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至三大桥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3㎎/100ml,随后依法提取被告人刘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04.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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