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4********,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滁州市琅琊区**宿舍**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饮酒驾驶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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