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许,刘某某驾驶冀B5R***皮卡车沿扒古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唐港线**路口北侧处时,撞上路旁房屋,致刘某某受伤,车辆、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庄*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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