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社区**路**号**花园**号**单元**室,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宿舍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珠海市公安分局横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凌晨02时0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横琴港澳大道东往西行驶至港澳大道交中心大道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撞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刘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随后将嫌疑人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275****
2.案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叁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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