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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日,身份证编号622429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乡,现住瓜州县********号,农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2时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FS****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瓜州县******出发,行驶至瓜州县渊泉镇**小区南门口时被执勤民勤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持有驾驶证类型为C1D;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在居民区附近,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上驾驶且距离较长,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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