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4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在白水县**镇**大道“***”饭馆吃饭,期间喝了4瓶青岛纯生。饮酒后(驾驶证暂扣期间)无证驾驶陕E*****#“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水县**镇*****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369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0mg/100ml。查获后刘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43.2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2019年6月11日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敬宇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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