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GSH***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酒店往**方向行驶,行驶至**门口路段时,车辆压到行人李某某的右脚,造成李某某右脚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依法送检刘某某血液,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打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候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826号、 水钢医院司法鉴所[2020]法临鉴字第163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致他人轻伤,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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