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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礼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礼县公安案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车牌号为甘KB****的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加油站加油,行驶至白河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值为289.1mg/100ml,随即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8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悌清

  2020年12月9

附: 1.被告人刘月鹏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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