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室**号。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5时2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城南西路802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路右外的闽******号轻型自卸货车、电线杆、洗衣池及凳子等物品,造成刘某某受伤、二车、电线杆、洗衣池及凳子等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闽******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7km/h;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仙游县供电公司损失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97.38mg/100ml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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