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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南靖县和溪镇和溪中心小学附近朋友郑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客车出发,往和溪镇南桥村方向行驶,至南桥村村道时被南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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