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营运,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乡**村**小组**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公寓**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建宁县**镇**北路**公寓往建宁县**镇**南路原**厂路口的食杂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建宁县**局门口路段,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统一行动的民警查获,刘某某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至建宁县交警大队,通过劝导,当日20时37分,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181mg/100ml,后民警带刘某某到医院抽取其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273.01 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达潘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