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事在福清市**街道“**工厂”内饮酒。次日0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AA****号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街道**大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及路灯等交通设施损坏。后路人报警,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刘敏灿查获。
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0.87mg/1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照明设施损失为人民币6007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损失人民币6007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A****号小型汽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票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相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2020年4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村****号,电话1395916****;
2.卷宗材料2册共计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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