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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社区**区**委**栋516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罚款2000元;因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于2012年10月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7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9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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