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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42分许,驾驶人刘某丙醉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镇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鑫铝塑门窗厂门前,驶入相向车道与相向驶来的由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的蒙D3****号小型轿车(乘员王某甲、王某乙)相撞,造成刘某甲、刘某丙、王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569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2月0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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