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许,肇州县居民宋某某驾驶黑A****1号吉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昌五镇政府附近路段处时与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汽油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宋某某报警,肇东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出警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7.01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委托书、送达回执、诊断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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