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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在**省**市**路**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52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灰色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20省道舞钢市二郎山路段时,被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刘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7月3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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