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房产置业顾问,住本市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JQ****小型轿车,从本市尹山湖商业广场出发,途径东方大道、东环、南环、西环快速路,在西环快速路干将路口下匝道行驶至地面道路,后至西环路三元二村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豫JQ****车辆行驶轨迹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检察官助理:许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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